3.3.2.3 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 千克为宜,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

1) 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运输包装(外包装)。

2) 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

3) 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

4) 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3.3.2.4 裸装货物、不怕碰压的货物:可以不用包装,如轮胎等;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3.3.2.5 大型货物: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同时必须保证其地面压力符合运输设备及航空器地板承受力范围。

3.3.2.6 危险品:必须保证所托运的危险品和物质已经按照IATA《危险品规则》的要求正确全面包装,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详见《危险品运输手册》。

3.3.3 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3.3.3.1 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高3 米或4 层的总重量。

3.3.3.2 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3.3.3.3 条筐、竹篓:编制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披条,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50×60 厘米,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 千克,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 层高的总重量。

3.3.3.4 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 千克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 毫米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 千克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 毫米的铁皮制作。




货物重量和包装尺寸的限制




3.4.1 根据航班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设备条件、装卸能力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4.2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 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 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 千克,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 厘米。尺寸以不超过航线机型的货舱门尺寸及不超过集装器箱门或规定高度为宜,并能够保证集装器能够正常装机。各种机型货舱门尺寸详见附录4.5。

3.4.3 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3.4.4 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 厘米。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1海运--世界各地内外贸整箱.拼箱.大件货货物运输
2陆运-拖车在国内特别有优势尤其是大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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